然而运用历史进步的动力学方法来分析,很快会发现这种进步只是暂时性的,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具有可持续性。在“体制”内的国有单位,工会受党的领导,单位领导对工资福利升降继续被认为“天然”地考虑了职工的利益,工会再与单位协商工资成为多余;而“体制”外的非公企业职工,其工会组织也只是受命于政府的推动而建立,今年要求与企业协商增加工资,但明年后年如果没有了政府的指示,它还会去与企业协商吗?从另一方面来看,今年非公企业之所以答应涨工资,可能并非是工会要求涨,而是受政府的指示要求涨,明年后年没有了政府的明示,企业不答应涨工资,工会难道还能有什么可行的措施不成?
由此观之,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实质在于社会经济管理的行政化导向,而非独立主体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利益交换。有了这个行政化的实质,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无论是部门条例还是上升到国家法律,都没有本质的区别,它只是一时一事的产物。初始或许因为暂时的进步引来欢呼,但终归不具有自我衍生的可持续性而泯于无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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